(2017)辽142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申请执行邱某、东兴汽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建昌县支行,邱某,东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建昌县支行。负责人邓某银,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东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22民初1831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邻居说一直在外务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辽1422初第1831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