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瑞峰申请执行龚美君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瑞峰,龚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付瑞峰,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龚美君,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付瑞峰与龚美君金钱给付一案中,龚美君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美君银行存款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一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