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首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首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首雷,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79年7月4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系农民。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辩护人胡琼,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首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恒娟、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首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7日8时许,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奥工业园区公司二期工程热电站主厂房东侧,被告人李首雷与工友许某1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许某1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首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首雷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已经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达成协议;四、被害人对事情发生具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8时许,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奥工业园区公司二期工程热电站主厂房东侧,被告人李首雷与被害人许某1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互殴,造成被害人许某1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达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首雷于2017年1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于当日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李首雷向被害人许某1支付赔偿费用4,0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害人许某1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之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李首雷取得了被害人许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立案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达)公(司)鉴(临法)字[2016]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达拉特旗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二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申某、许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首雷的供述、视听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首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首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首雷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首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首雷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俊飞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益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