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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芬,夏烜英,毛园园,俞良松,俞建丰,李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9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刘芬,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夏烜英,女,1982年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毛园园,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俞良松,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俞建丰,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群飞,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芬、夏烜英、毛园园、俞良松、俞建丰、李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82执119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张光潮执 行 员 :楼豇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1999号时间:2017年7月2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陈怀瑛执行员:张光潮执行员:楼豇炜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芬、夏烜英、毛园园、俞良松、俞建丰、李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陈怀瑛:同意承办人意见。楼豇炜: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19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