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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波与刘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刘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徐波。被执行人刘洪亮。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刘洪亮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洪亮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刘洪亮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波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褚力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