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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帮军与侯建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帮军,侯建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1908号原告:朱帮军,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侯建民,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朱帮军与被告侯建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帮军、被告侯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帮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侯建民归还原告欠款22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14日,被告侯建民借我224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侯建民辩称:没有向原告借过钱,2005年与原告合伙开矿,当时经济往来较多,欠条也多,是否当时书写过欠条记不清楚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帮军提交的2005年5月14日《欠条》载明:“朱帮军贰仟贰佰肆拾元整,侯建民,2005年5月14日”。后朱帮军要求侯建民归还欠款,侯建民至今未能支付,朱帮军无奈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9日,朱帮军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向侯建民索要欠款。本院认为,被告侯建民欠原告朱帮军224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有被告侯建民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侯建民应当归还原告朱帮军224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朱帮军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帮军2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建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新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