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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金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金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219号原告: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北首(东方红路口北两千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2368974D.法定代表人:于忠海,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卫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周金梅,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原告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滨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清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