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宗权、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权,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权,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46276716。法定代表人张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5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四川中合同创玛咖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同创玛咖酒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款项10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