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23扬中市荣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上海日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荣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日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荣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1171-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普济村。法定代表人:秦恒荣,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日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东路327号46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沈小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扬中市荣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日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日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春洪审判员 姚安和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常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