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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海艳与被执行人江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艳,江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雷海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细斌,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雷海艳与被执行人江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雷海艳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细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海艳借款2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江细斌仅向申请执行人雷海艳支付了借款600元,下欠借款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尚未支付。据此,申请执行人雷海艳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雷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细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细斌将借款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雷海艳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江细斌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