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星亮诉被告刘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亮,刘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534号原告陈星亮,男。被告刘树松,男。原告陈星亮诉被告刘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星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贻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