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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山候与王建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山候,王建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723号原告张山候,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建飞,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61年6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张山候诉被告王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张山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山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7元。审 判 长  白 蓉审 判 员  代 兄人民陪审员  云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