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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208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 钢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