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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郑作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郑作礼,高复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振兴路59号。被执行人郑作礼,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复菊,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执行人郑作礼、高复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5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