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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心莲、梁克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心莲,梁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9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徐心莲,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梁克勤,男,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克勤银行存款451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