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孟喜与刘刚、齐齐哈尔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孟喜,齐齐哈尔恒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70号申请执行人冯孟喜,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恒润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