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兰荣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兰荣吉,韦秀合,苏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号。被执行人兰荣吉,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被执行人韦秀合,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苏炳龙,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兰荣吉、韦秀合、苏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201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3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