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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吴桂庆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吴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郑希武。被执行人吴桂庆,女,1980年8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吴桂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桂庆坐落于义乌市开元一区4幢7号201室的房地产已在(2016)浙0782执4476号案件处置当中,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82执11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张光潮执 行 员 :楼豇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1386号时间:2017年7月2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陈怀瑛执行员:张光潮执行员:楼豇炜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吴桂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桂庆坐落于义乌市开元一区4幢7号201室的房地产已在(2016)浙0782执4476号案件处置当中,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陈怀瑛:同意承办人意见。楼豇炜: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1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