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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谢立侠与潘胜福、徐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侠,潘胜福,徐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谢立侠,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潘胜福,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徐春燕,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谢立侠与潘胜福、徐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胜福、徐春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立侠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实际执结46200元,尚余20809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胜福、徐春燕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胜福、徐春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立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胜福、徐春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立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