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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费用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623号原告:王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系王某三儿子)。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6469563-1,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法定代表人:石友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费用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某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王某、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先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