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丁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加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丁文波,张加国,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丁文波,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张加国,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