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磊与七台河市隆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台河市隆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曹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茄子河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丰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凤森,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曹磊与七台河市隆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75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5925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丰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7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