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少春与安徽紫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66号原告:刘少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安徽紫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5217404D。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春与被告安徽紫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顺友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春撤回对被告安徽紫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谢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