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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710号原告: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土司路11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747696130K。法定代表人:宋昌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乔,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潇,男,生于1986年8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曾潇已支付了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对他人确无不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谭 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