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对与柳小林、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对,柳小林,孟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白对,男,1948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建平,男,1068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小林,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小梅,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对与被执行人柳小林、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白对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从2014年农历3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小林、孟小梅下落不明,其在子长县安定镇安定村有窑洞3孔(购买史保平的窑洞),未办理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小林、孟小梅所有的位于子长县安定镇安定村的窑洞3孔(购买史保平的窑洞)。二、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被执行人柳小林、孟小梅负责管理,但不得擅自处分。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