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赛龙与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赛龙,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何赛龙,男,1991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岳阳市君山区洞庭西路亚华大市场502号。法定代表人:潘伟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赛龙与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