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健,粟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粟小琼申请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健、粟小琼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但被执行人李健、粟小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健、粟小琼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健、粟小琼银行存款16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