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永俊与被告江成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俊,江成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069号原告:梁永俊。被告:江成波。原告梁永俊与被告江成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在村委会的合理分配下得到了名为“八十亩地”中的3分水田地,至2016年已耕种了29年之久。2016年,被告不经原告允许,收割了原告的3分地水稻并用机器抓毁水田地,与其他农户田地成一体。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3分水田地并恢复原状,赔偿3分水田地经济损失1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2016年被原告收割的水稻400斤或者折价款7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涉案0.3亩土地归自己所在的村民组所有,并均为此提供了证据。涉案地块的所有权确权是处理本案争议的前提,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涉案地块所有权确权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永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强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