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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云、郑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炳生,卢云,郑乾秀,林妙传,许露,张宏斌,韩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686号申请人:钱炳生,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卢云,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郑乾秀,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林妙传,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许露,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张宏斌,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韩新红,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炳生于被告卢云、郑乾秀、林妙传、许露、张宏斌、韩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炳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云、郑乾秀、林妙传、许露、张宏斌、韩新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炳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钱炳生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