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家毅与郭晓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毅,郭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周家毅,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集安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被执行人郭晓强,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申请执行人周家毅与被执行人郭晓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执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