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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家毅与郭晓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毅,郭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周家毅,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集安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被执行人郭晓强,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申请执行人周家毅与被执行人郭晓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执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