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敬安与王涛为确认之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安,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安,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1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7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敬安申请执行王涛为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再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