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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平华与刘光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华,刘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华,男,生于1966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光瑞,男,生于1968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华与被执行人刘光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裁定需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