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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景瑞、胡红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景瑞,胡红刚,邵利宾,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谭景瑞,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胡红刚,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邵利宾,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王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254号,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红刚、邵利宾、王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红刚、邵利宾、王晓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伟购买的邢台新亚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桥东区火车站广场8号(邢市字第057534号)和桥西区中华大街518号上院3号楼11至12层2单元1104,-1层地下室49(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名下位于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房地产3号楼5层2单元501(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4××67、24××68)号和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房地产3号楼5层2单元502(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4××70、24××71)号房产。三、查封邵利宾名下位于桥西区团结西大街589号天合嘉园35号楼18层2单元1801(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四、查封胡红刚名下位于桥西区中兴西大街胜利小区6号楼-1层4510地下室,5层4单元10(邢市字第154307)号房产。五、查封王晓伟、名下胡红刚名下位于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房地产3号楼5层1单元501(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4××20)号房产六、查封期为2017年7月日至2020年7月日。查封���限届满前2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刘 耀助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