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利德与彭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德,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许利德,男性,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彭涛,男性,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利德与被执行人彭涛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被开除,又被判刑,无可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97号案件的执行。待有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