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一芳与倪佳洵、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一芳,倪佳洵,徐华,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76号原告:吕一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佳洵,男。被告:徐华,女。被告: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殷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一芳诉被告倪佳洵、徐华、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一芳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一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吕一芳负担。审 判 长 沈燕虹审 判 员 吴 牧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