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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一芳与倪佳洵、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一芳,倪佳洵,徐华,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76号原告:吕一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佳洵,男。被告:徐华,女。被告: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殷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一芳诉被告倪佳洵、徐华、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一芳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一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吕一芳负担。审 判 长  沈燕虹审 判 员  吴 牧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