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佳庆与杨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428号原告唐佳庆,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杨发,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唐佳庆与被告杨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佳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唐佳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全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