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玉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某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布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现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8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玉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景管路由勐海县县城现场方向往勐海县格朗和乡方向行驶。当日21时5分许,行驶至勐海县电力公司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玉某某呼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被告人玉某某被查获后拒绝配合侦查机关抽取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传唤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魏程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