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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鹏,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程鹏,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XX,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鹏借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因拒不报告财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XX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XX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