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帅、温江、孟振刚、薛翠萍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帅,温江,孟振刚,薛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48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帅,男,汉族,1987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温江,男,汉族,1983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孟振刚,男,汉族,1974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薛翠萍,女,汉族,1972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帅、温江、孟振刚、薛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璐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白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