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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建平与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新村闫庄组村民。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中心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朱某某与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欠款26213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陕0632执6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6元、申请执行费3832元。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262138元及利息9714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616元、申请执行费3832元。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及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