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俊刚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53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刚,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猗县。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俊刚办理了浦发银行信用卡,信用卡卡号:×××,并于2015年1月22日激活,2015年1月22日开始第一次消费,消费金额9060元。于2016年10月11日开始逾期,截止到2017年3月9日,共逾期150天。期间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多次进行催收,无有效还款。其账户总欠款137891元人民币,其中欠款本金101407.6元人民币。2017年3月10日,其家属将欠款还清并取得银行的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均无有效还款,所欠本金101407.6元,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俊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李俊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办理了卡号为×××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为30000元。李俊刚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除固定授信额度内透支外,于2016年5月26日向该行申请“万用金”120000元。后因李俊刚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该卡于2016年10月11日开始逾期,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李俊刚进行催收,李俊刚均未进行有效还款。截止报案,李俊刚账户欠款本金101407.6元人民币。2017年3月10日,其家属将欠款还清并取得银行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报案书及委托人贾慧宇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李俊刚申领信用卡及逾期还款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平阳路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南中环街东北角将被告人李俊刚抓获。3、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俊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申请信用卡的事实。4、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本金)证实,李俊刚使用卡号为×××信用卡的交易情况,其中李俊刚除该卡固定授信额度内消费外,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万用金”120000元,该卡于2016年10月11日开始逾期,欠款共计137891元。5、催收记录证实,逾期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向李俊刚催收的事实。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出具还清证明、业务回单证实,李俊刚卡号×××信用卡截止2017年3月10日还款137891元,欠款已全部结清,对于其逾期行为予以谅解。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分期还款信贷功能管理办法证实,“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和使用规则。8、被告人李俊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在运城市兴业兴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时,于2014年12月份申请,2015年1月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浦发银行邮寄到公司我取回来。信用卡额度当时是1万元,后来提升到3万元,在后来加上万用金成了15万元。从办下卡后,我陆续使用,一直坚持信用良好,直至2016年7月份开始,由于个人资金紧张,未能按时偿还浦发银行信用卡,2016年10月份开始逾期一直到现在。逾期后,银行每个月给我打电话告知我逾期,告知多次,还有短信息、邮件。有时候我不接电话是手里的钱不方便,接电话是有点钱就想还。我在浦发银行信用卡申领表上登记的133XXXX****手机号停用过,是因为我还不上银行的钱,银行一直催款,我就停用了。我最后一次还款是2017年2月份,还了2000元。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俊刚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30000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刚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代为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因“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与信用卡透支功能有本质区别,将其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金额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中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一万五千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薛玲人民陪审员王小梅人民陪审员陈丽爱二○一八年七月二日书记员宋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