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圆信用社、张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圆信用社,张向强,罗玉姣,周雨林,陈继荣,傅豪,范宜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圆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友情91350821784553246。负责人刘荣桂,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向强,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玉姣(被告张向强的妻子),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周雨林,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继荣,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傅豪,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宜仙,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向强、罗玉姣、周雨林、傅豪、陈继荣、范宜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傅豪、范宜仙达成了和解协议,撤回对被执行人傅豪、范宜仙的执行申请,本院作出了(2014)闽0821执1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被执行人傅豪、范宜仙的执行;以(2014)闽0821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向强所有的长汀县汀州镇华龙城市花园2幢3-501号房屋和被执行人周雨林所有的长汀县汀州镇梅林二路77号房屋;因范宜仙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圆信用社申请恢复对范宜仙的执行,本院以(2014)闽0821执1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宜仙的工资账户。因查封的房屋暂不宜处置,且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