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1韩洪金与李敬田、宋传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金,李敬田,宋传彪,刘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洪金,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敬田,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宋传彪,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贤平,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韩洪金与被执行人李敬田、宋传彪、刘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敬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洪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宋传彪、刘贤平对被告李敬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李敬田、宋传彪、刘贤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刘贤平有苏C×××××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