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容孝儒与容焕堂、容仁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孝儒,容焕堂,容仁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孝儒,男,生于1935年10月14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容惠斌,容孝儒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焕堂,又名容世虎,男,生于1976年12月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仁堂,男,生于1953年4月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上诉人容孝儒因与被上诉人容焕堂、容仁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容孝儒于2017年7月2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容孝儒提出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容孝儒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容孝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权雁审 判 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谈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