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祥仁与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仁,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2508号原告:孟祥仁,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区南山办事处长店堡村。法定代表人:王茂岳,系经理。原告孟祥仁与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26日间工资合计210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门岗工作,每月工资为1230元。被告欠原告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26间工资及春节补助合计21096元未付。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大普劳人仲不(2017)45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卡明细表、证人证言,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退休工人,于2014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门岗工作,每月工资为1230元,其中包含车费补助每月30元,由被告打入原告工资卡内。另因门岗工作性质,被告每年给付原告春节补助费300元。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因公司运转出现问题,不再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及春节补贴(2015-2017年春节补贴合计900元),至2017年4月16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被告除已付工资及补贴11620元,尚欠原告工资及春节补助款合计21096元未付。为索要上述款项,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本院认为,被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受雇于被告从事门岗工作,双方之间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结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及其所提供的工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及补贴21096元主张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孟祥仁支付工资及补贴210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彩路通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