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林与王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王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韩林,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新民区。被执行人王建春,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韩林与王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林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20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