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春秀、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秀,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816号原告:刘春秀,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庆昌,系刘春秀之夫。被告:XXX,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秀诉被告曾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秀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秀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刘春萍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江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