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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春秀、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秀,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816号原告:刘春秀,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庆昌,系刘春秀之夫。被告:XXX,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秀诉被告曾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秀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秀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刘春萍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江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