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向荣昌与刘阳辉、谭旭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荣昌,刘阳辉,谭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荣昌,男,1952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刘阳辉,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谭旭红,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阳辉之妻。本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东法执字第2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旭红所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花园××203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字第××号和00013292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向荣昌与被执行人谭旭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兑现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旭红所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恒盛花园4栋203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字第××号和0001329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赵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