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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其与李龙平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李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05号申请人:陈其,男。被申请人:李龙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其与被申请人李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向东价值1050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