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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霖、陆廷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霖,陆廷华,胡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陈霖,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陆廷华,男,1971年11年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胡秀金,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霖与陆廷华、胡秀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胡秀金银行存款及个人公积金账户,目前该财产有待处置,待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林培旭 来源: